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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和损伤参与度,在个人意外和健康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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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和损伤参与度本是侵权法学理论上的概念。但随着健康和意外保险的迅猛发展,在商业保险活动中,特别是人身保险理赔处理实践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关于因果关系和损伤参与度的纠纷问题。

诸如摔倒引发高血压基底节出血,尿毒症循环障碍引发外伤,重度骨质疏松等疾病轻微用力所致病理性骨折,在中老年意外险纠纷处理中最为多见。

意外引发椎间盘突出,颈椎病,意外事故后出现抑郁或精神分裂症状,意外和重大疾病共同作用致损害后果,在中青年个人意外与健康险纠纷中并不少见。

那么如何来鉴别和处理这类保险纠纷呢?

首先我们要知道一个概念,人身保险的伤残评定基础和适用于侵权责任的人体损伤致残与职工工伤评定的制定基础以及目的是有区别的,因此才有了民事案件中最常使用的上述三项标准。下图列举出了各标准的适用范围与作用性质,可供参考。

那么在事故处理中,人身保险和侵权责任既然有程度和性质的区别,就迫切要求针对人身保险的特性来制定出关于涉及因果关系和损伤参与度的相关标准。

事实上,在年9月我国保险行协和法医协会共同制定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操作细则》中已经对属于人身保险中关于因果关系和损伤参与度的相关问题作出了标准型规范要求。

在了解了人身保险与侵权责任在伤残程度中的相关区别后,我们还要明确的第二个概念就是:因果关系与损伤参与度在司法鉴定中应是两个不同的项目,但实践中,二者存在被混淆和滥用的情形,因此可以根据案件争议的焦点做出选择性建议,必要时也可以同时鉴定。下面笔者针对两者分别做出探讨: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鉴定也叫关联性,常用于是否存在关联。但是侵权关系中诱因构成与法律因果定性问题在实践中往往是一个难点和重点。这里面就需要进行着重于把握案件个体化原则,例如使用“若无,则不”的定性规则虽然颇有争议但在判别一些争议案件中会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

例如曾经碰到一例由于交通意外事故诱发其精神分裂症住院,我们如果适用“若无,则不”的定性规则进行论证。没有交通事故,并非不产生该损害结果,有交通事故,并非必生该损害结果。因此该交通事故不是精神分裂症的相当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责任方不产生侵权责任。那么在个人意外保险责任中保险人也适用不承担这种相对于没有因果关系的规则吗?事实往往不相符合,因为有医学功底的其实清楚,心因性精神障碍就是其疾病产生基础,在精神分裂症没有明确诊断价值的情形下,我们会发现在里面实际上是有个别特殊情形的影响存在的。

近期还有一个同样因交通意外引起颈椎病的症状进行治疗的案件,在这里我们同样使用“若无,则不”的定性规则进行论证。没有交通事故,不产生该损害结果,有该交通事故,则生该损害结果。因此该交通事故是颈椎病出现临床症状的相当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责任方对受害者承担侵权责任,个人意外健康保险人也应承担相应的保险合同责任。

损伤参与度

损伤参与度在法学上也叫原因力大小或作用力大小,是指在构成损伤结果的若干共同原因中,各种原因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大小。

最高院曾经制定过《损伤参与度评定标准》的草案。在该草案中对参与度划分为五级:“(1)既有损伤又有疾病,后果完全由损伤造成,疾病未起作用,损伤与后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为%;(2)既有损伤又有疾病,后果主要由前者造成,疾病只起辅助作用,则损伤与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为70-90%;(3)既有损伤又有疾病,两者单独存在都不能造成目前的后果,或者在造成目前的后果的作用上同等重要,难分主次,则损伤与目前后果之间系界限型因果关系,为40-60%,(4)既有损伤又有疾病,损伤是诱发或加重因素,即损伤比较轻微,对人体没大的危害,但能诱发或促进疾病的发作,则损伤与目前后果之间系间接因果关系,为10-30%;(5)既有损伤又有疾病,若后果完全由疾病所致,则损伤与目前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为0%”

该草案最终虽未实行,但对司法鉴定机构和法院处理类似案件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陆续也有部分省高院对此参与度问题作出指导性意见,在实践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然而参与度划分至今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无客观判定标准,在行业内争议频发给运用实施和有关参与度的研究进展带来了部分阻力。

年11月26日《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出台,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后,损伤参与度的概念在商业保险调整应用上就具有了明确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

运用思路初探

我们知道,往往在侵权责任构成中的要素分别是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与过错,而在个人意外与健康保险中并不涉及侵权责任的归属,而原因力从属于因果关系要素,往往导致损害事实的情况存在多因一果的复杂情形,面对这样的情况,往往首先需要确定因果关系,即哪些原因与保险事故有关联,哪些原因与保险事故没有关联。其次在确定需要承担保险责任的主体中,还需要进一步做参与度的明确,而在这里我们就需要知道原因力的大小决定于原因的性质、原因事实与损害结果的距离,以及原因事实的强度。

另外,笔者还认为,保险合同纠纷问题解决的核心在于念大于器,也就是拿破仑说过的思想大于武器。在过程处理中,锲而不舍,时隐时现,时紧时松,时深时浅,时快时慢,凛然通达,共建共筑。

换言之,这可能是一个在锲而不舍中和当事人共筑一种公平、和谐、希望的信念养成过程......

由此可见,因果关系及损伤参与度不仅是法医学鉴定问题,它还贯穿于案件处理的整个思维运用过程中。事实上在司法鉴定实践中,不同的案件性质,不同的鉴定项目,都对损伤参与度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不完善,只是提供个原则性参考,不同的鉴定人可能会给出不同的意见。

那么我们如何利用理论与实践去确定一种相对公平的科学鉴定方法和变量思路就显得格外关键了。

其实在保险事故处理过程中,如果我要说出医学,法律,金融等专科技能次之,很多保险代理人不相信,但也许多数处于局中人不愿相信的,但往往你不相信的,可能就是真相。

我从没见过不会被未知伤害的对手,所以为避免自己尽量少被未知伤害,而去迎接“未知”正面的人如今比较稀缺,在全国,就目前为止,我所知的也只有屈指可数的少数几个人。

“反以观往,复以验来;反以知古,复以知今;反以知彼,复以知此。”

马斯克想了半分钟想出来的“correctivefeedback”跟我国古老的致学论好像如出一辙。

道有了,器就会具有针对性,插上了翅膀,并极具威力。对于器,我们必去学而时习之,举一例,对于受伤后又有自身疾病的,我们无法去把握法医专业的鉴定技术精要,但是要知道如何去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如何去分析,这也是保险风险管理的底层逻辑基础。

最后送给大家一张图,用于保险事故因果关系和参与度纠纷处理的一个目前公认的标准,用于参考、实践,甚或纠错反馈。

晏殊曰“愚者言智,愚也,智者言智,祸也。”

是否可作为保险代理人之间的解厄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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